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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非法转播奥运机制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你们好! 

为全面打击非法转播奥运赛事的侵权行为,履行国际承诺,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了《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转载如下:

处理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案件快速反映机制
国家版权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一.为保护第29届奥运会赛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对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非法转播行为,保证奥运会的顺利召开,特制定本快速反应机制。
二.自2008年8月8日至8月25日奥运会召开期间,通过新媒体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案件适用本快速机制。
三.奥运会期间,国家版权局下设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将通过技术手段对新媒体非法转播奥运赛事行为实施24小时实时监控。国家奥委会及持证转播商(简称权利人)亦将采取相关技术措施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涉嫌非法转播的线索和信息。办公室将对掌握的侵权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送有关地区版权执法部门。
四.对于未经许可或备案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从事非法转播活动的,版权执法部门在接到办公室通知后,应在半小时内通知通信管理部门关闭网站。通信管理部门在接到版权执法部门的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采取暂时停止接入,关闭网站等管理措施。
五.对于已经许可或备案的直接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站,一经发现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由办公室直接发出命令删除警告,要求其删除侵权转播节目。办公室将涉嫌侵权按涉嫌侵权网站的IP地址所在地将该警告同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由版权执法部门对该网站实时跟踪监控。通知发出半小时后未删除非法内容的,通信管理部门根据版权执法部门的认定应在2小时内采取暂时停止接入、关闭网站等处理措施。
六.对于已经许可或备案的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站,由权利人直接发出要求网站立即删除违法信息或者断开链接的通知,并同时抄送办公室。办公室按涉嫌侵权网站的IP地址所在地将该通知同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管理部门,由版权执法部门对该网站实时跟踪监控,通知发出半小时后未删除违法信息或者断开链接的,通信管理部门根据版权执法部门的认定应在2小时内采取暂时停止接入、关闭网站等处理措施。
七.广电管理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且违规使用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视音频节目信号、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应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予以严处。
八.对于互联网站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九.各地版权、公安、通信管理部门在办案时遇到阻碍等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十.采取快速反应机制处理侵权网站后,不影响版权执法部门根据侵权情况依法采取常规程序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主要用于侵权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其他行政处罚,版权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向通信管理部门补发认定意见和处理决定。
十一.各有关部门应确定两名联系员,保证24小时畅通联络。权利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派出技术专家配合办公室相关活动。
十二.本机制涉及的简便快速办案形式包括口头说明、电话、传真、E-MAIL等一切有利于案件处理的简化形式。
十三.本机制下,“奥运相关活动”:指奥运开闭幕式、相关赛事、测试赛、赛前赛后文化活动、圣火采集、火炬传递等相关活动;“新媒体”:指互联网和移动平台;“转播”指通过新媒体同步或不同步地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行为;“持证转播商”:指取得国际奥委会授权的新媒体转播商及取得许可转播权的转播商。